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 蔡景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故請釋明系爭本票5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