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債務人 郭元熙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105年3月起迄今任職臨時工、粗工之雇主為何?如何接案?每月工作天數、工作收入若干元?何以日薪1,50
0-1,800元,每月僅2,500-3,000元?並提出自105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提出債務人、所有子女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債務人由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10
5年3月至107年2月15日間之租賃契約影本、現住所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
5.應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聲請狀應係誤提債務人清冊,且其記載顯有疏漏),如欲以前置調解中之債權人清冊為準,則三信銀行應記載債權數額,並重新提出到院。
6.說明債務人、配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以及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父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10.提出債務人父母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說明債務人父母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12.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所有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3.小孩教育費支出應包含在扶養費支出內,而非另列在債務人個人之必要支出內。
14.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6.說明債務人於強運休閒館之工作內容為何?何以工作每週工
作4-5天,每月僅領5,000元?又該5,000元之性質為何?何以記載佣金、人頭費?而105年所得資料清單何以僅有營利所得28,495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7.提出強運休閒館近5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其目前營業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8.說明所有子女目前就讀學校名稱、年級,並提出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9.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確實按照聲請前2年內(105年3月至107年2月)之實際收支狀況填寫,並重新提出到院。
20.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2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2.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
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3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
23.據105年所得資料清單中記載租賃所得8,000元,請說明給
付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確實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應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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