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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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 張俊明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張世全
盧筑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828萬0,570元,而其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標的價額為1,091萬8,982元【參卷附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新北市○○區○○路○○○巷○號不動產所在地區、屋齡、建物型態、移轉時間均相近之不動產,交易單價為8萬4,154元/平方公尺,而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129.75平方公尺,是本件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萬4,154元/平方公尺×129.75平方公尺=1,09
1萬8,982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91萬8,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0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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