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 童鴻霖 訴訟代理人 童定熙 被告 阮恆妮 (NGUYENHANGN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阮恒妮 」、「居留證編號:F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阮恆妮」、「居留證編號:F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