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曲志超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06、20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曲志超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曲志超(下稱被告)因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並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被告自白行使偽造私文書、加重詐欺部分之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所涉犯本件犯嫌重大,且被告為中國大陸人士,居住於中國大陸山東地區,亦非目前我國治權所及之地域,且在我國臺灣並無任何固定之住居所,客觀上日後有難以傳喚拘提到案之困難,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當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從而,事實上,足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106年9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6年4月21日止,惟羈押期間亦將屆滿,茲本院認為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2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