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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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原告 廖清安
吳文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被告 陳世樺 被告 方英龍
魯淑華 呂慧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書嫺 律師
鄭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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