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明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明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明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10月、10月、6月、1年6月、4月、1年4月、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4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5月22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4月1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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