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9號上訴人 戴鏡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蔡麗紅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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