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
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