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
  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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