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乙○○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達保險經
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