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及原因。
二、請務必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有關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釋明聲請人與何人同住?聲請人稱每月有支出房租5,000元,請提出租約及支付證明。
四、自103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為何?
十、聲請人稱目前在人力派遣公司工作,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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