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63號聲請人 洪伍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人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請表明年、月、日。(本件本票無到期日,且台端民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聲請狀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陳人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