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3號聲請人 郭勳南 相對人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郭勳南為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司字第95號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經相對人臨時股東會選任其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名單、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監察人報告書、簿冊管理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聲請人身份證影本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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