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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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22號抗告人 王彥龍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1仟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