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51號聲請人 林千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樹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第2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應補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陳樹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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