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旺濱 以上上訴人與 施來興 等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075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