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2號上訴人 林全成 訴訟代理人 林慕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純美 、 王淑芳 、 莊秋節 、 莊翠珍 、莊秋西、 莊揚量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3,948元(遺產價值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許惠棋附表:
依本件遺囑所載之被繼承人 莊秋暖 遺產項目及於民國103年7月29日繼承開始時之價值如下,至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其他部分遺產,因被繼承人莊秋暖未將之列於遺囑內分配,爰不予以列計:
┌───┬───────────┬──────┬────┐│編號│遺產項目│金額(新臺幣)│出處│├───┼───────────┼──────┼────┤│1│臺東縣○○○鄉○○段│600,132│本院卷第│││0203之0000地號(全)││38、44頁│├───┼───────────┼──────┼────┤│2│臺東縣○○○鄉○○段│277,683│本院卷第│││0255之0000地號(全)││39、44頁│├───┼───────────┼──────┼────┤│3│臺東縣○○○鄉○○段│321,260│本院卷第│││0081之0000地號(全)││40、44頁│├───┼───────────┼──────┼────┤│4│臺東縣○○○鄉○○段│48,467│本院卷第│││0008之0000地號(1/4)││41、44頁│├───┼───────────┼──────┼────┤│5│臺東縣太麻裡鄉美和村│22,700│本院卷第│││009鄰荒野路51號││44、45頁│├───┼───────────┼──────┼────┤│6│臺東地區農會知本分部(│1,933,682│本院卷第│││帳號:00000000000000)││44頁│├───┼───────────┼──────┼────┤│7│臺東知本郵局(帳號:│1│同上│││0000000)│││├───┼───────────┼──────┼────┤│8│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23│同上│││帳號:000000000000)│││├───┼───────────┼──────┼────┤│9│7388-GS-2003-國瑞-1497│0│同上│├───┼───────────┴──────┴────┤│合計│3,20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