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01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8頁);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9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許碧惠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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