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欣益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欣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欣益前經本院認被告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4年5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4年5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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