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寅○○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616號中華民國87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營偵字第1689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寅○○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叄年貳月。
事實
一、寅○○原為台南縣立 官田國中 教師,自民國(下同)84年3月間起,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邀集被害人陳 方秀鶯 等人入會。詎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將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會員名單,或故意影印製作成二種以上版本(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或蓄意寫錯姓名(辛○○等)或虛以人頭方式(如己○○並未參加附表一第八會參加互助會等,其編號、日期、被騙會員暨金額、會員人數暨詐欺方式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至每月得標之標金及冒標查獲部分,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以利其嗣後冒標詐會款騙會員,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成立後,即多次偽冒會員 陳方秀 鶯等人投標(如附表一編號一互助會應剩下12人活會,竟有23人即24個為活會,有12人為被告冒標,餘均如附表一被冒標之人及附表二所示金額),得標後將投標之標單拋棄,並向其他會員偽稱係 陳方秀鶯 等人得標,致陳方秀鶯等人及其餘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仍然交付會款予寅○○,足生損害於被冒標之人及活會會員,共詐得新台幣(下同)二千六百六十三萬元。嗣寅○○於86年3月初乃宣佈止會,陳方秀鶯等人於86年3月23日召開自救會,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陳方秀鶯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寅○○固坦承擔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八之民間互助會共八組會,惟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伊並無偽造標單或會員名單詐欺情事,伊所召集之互助會係因會員以不相當之利息投標,致其他會員恐慌而止會,並非伊惡性倒會 云云 。
二、經查:
(一)上揭事實,迭據告訴人陳方秀鶯偵審中指訴綦詳,而被告自84年3月間起,召集被害人即告訴人陳方秀鶯等人入會。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將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會員名單影印製作成二種以上版本(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部分同一會均有A、B版本,皆影印製成)或蓄意寫錯姓名(如將辛○○寫成 陳宗仁 等)或以人頭方式參加互助會等(如己○○、丁○○並未參加附表一編號第八會、午○○並未參加附表一編號第三會、 蘇秀綿 亦未參加附表一編號第二會等,而竟均為被告利用為人頭,業經證人己○○、丁○○、午○○於原審到庭證述屬實(見原審卷第111頁、第112頁),及未○○(已改名為 蘇子溎 ,下同)於本院前審證述在卷(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01頁並提出聲明書附卷外放可按),被告並冒用 顏來好 參加附表一編號五之互助會、冒用 陳美珍 參加附表一編號六之互助會,亦經告訴人陳方秀鶯指訴明確(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64頁),並有渠等出具之聲明書在卷可稽(附卷外放),而附表一所示尚屬活會者及繳款情形,亦有渠等出具之聲明書及切結書在卷(外放)可佐,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有每互助會之日期、每月每次會金、被騙會員金額、會員人數、詐欺方式例舉等,至得標冒標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以利其嗣後冒標詐騙會員,並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成立後,即多次偽冒會員陳方秀鶯等人投標(詳如附表一被冒標之人),得標後將投標之標單拋棄,並向其他會員偽稱係陳方秀鶯等人得標,致活會會員陳方秀鶯及其餘活會之會員陷於錯誤,仍然交付會款予寅○○,足生損害於被冒標之人及活會會員,共詐得二千六百六十三萬元。
(二)再查如附表一編號一之互助會從84年3月5日起會,至86年3月被告倒會時止會原已歷經24會(詳如附表二得標情形),應剩下12人活會,但實際竟有合計24個會為活會(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66頁),其中會員 黃素菊 、 孫中桂 、 王秀梅 、 郭秀鳳 、 黃錦秀 (即 張黃錦秀 )、 李素香 、 陳明 理、 周彩雲 、 陳清香 、 梁松男 、 洪翠霞 、 蔡文姬 等人即遭被告冒標列入死會,亦經告訴人陳方秀鶯於原審指訴明確(見原審卷第109頁背面至第110頁),並均經黃素菊等八人於原審到院證述屬實(見原審卷第109頁、第110頁、第
113頁背面、第114頁)。被告於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被騙會員會款後,即宣告倒會,另本會會員辛○○雖以八千元得標,亦未能取得會款,迭經證人辛○○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到庭證述在卷。又經告訴人調查竟仍有活會會員23人(合計24會),業據證人即參加該會之活會會員 王楊惜燕 ( 王榮 汶家屬)、黃錦秀、 葉良玉 (即 黃葉良玉 )、辛○○、蔡文姬、 陳麗珠 、癸○○、 陳明理 、陳清香、周彩雲、洪翠霞等於原審證述明確,復有該23名活會會員所簽立之切結書、聲明書在卷可按,是被告於本會亦顯有冒標情事。再參之互助會員辛○○、丑○○等已得標,被告於收取會款後,竟納入私囊,而不交給得標者,業據證人互助會員辛○○、丑○○到庭證述無訛在卷。至被告雖於本院更一審時供述周彩雲、陳明理、 胡麗卿 、 周雅雯 、 陳財福 、癸○○、 蔡蓮草 、陳麗珠、子○○、辛○○、葉良玉、 王榮文 (汶)、 劉雪麗 ( 陳美麗 轉讓)等為活會,其餘均屬死會云云(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86頁),惟與其自己所具之訴狀內認子○○、辛○○、葉良玉、王榮文(汶)、劉雪麗(陳美麗轉讓)、陳明理、洪翠霞、胡麗卿、周雅雯、陳財福、癸○○、蔡蓮草等人係活會,無周彩雲並不相同。關於其中周彩雲、陳明理二人部分,被告早於原審即稱係屬死會,但於90年3月30日所具之訴狀卻認周彩雲之會,已為 李麗雪 標取而為死會而有不符,自相矛盾。顯見被告已混亂並無法記憶,又乏資料證明本件每月得標之情形,自難憑採。應以其於原審初供時所稱周彩雲等為(被冒標)死會為正確,又會員陳清香、梁松男、洪翠霞、蔡文姬部分等,即被告亦認彼等非為活會,自應均係死會,而其等既均聲明並切結及作證伊等並未標會,自亦無由標得會款借予被告之情事;被告稱渠等與陳麗珠、黃錦秀等人均有標會,借其會款,亦均非可採,故均係被告所冒標。被告所提匯入梁松男、蔡文姬帳戶之匯款,未據證實與本件有關,自非可採。會員 林月英 部分是活會,業據告訴人指訴明確(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66頁被圈起來部分是活會)。至何時如何冒標,除附表二顯示冒標部分外,為會首之被告均未提供本院參酌,無從憑認。
(三)查如附表一編號二之互助會原應剩下9人活會,但實際竟有12人為活會(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67頁),並有告訴人之指訴及切結書、聲明書可據。其中會員陳麗珠、李素香係為被告冒標列入死會,亦經證人陳麗珠、李素香到庭證實。被告於詐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被騙會員會款後,即宣告倒會。另本會有會員蘇秀綿未參加被虛以為人頭入會,復據蘇秀綿之妹未○○到庭證述無訛(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01頁)。
(四)查如附表一編號三之互助會原應剩下24人活會,但實際竟有28人為活會(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68頁),有告訴人之指訴及切結書、聲明書可據。其中會員證人午○○為被告冒用為人頭,並遭標走。本會有二版本(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68頁、第69頁),情形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以B版較為正確。又其中未○○為活會,另申○○、蘇秀綿被冒標,亦有未○○於本院前審之證詞可按(見本院前審90年
4月25日訊問筆錄)。證人即互助會員未○○亦於本院更一審時證稱:伊所參加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互助會,伊之姐妹蘇秀綿、申○○所參加之互助會均已死會等語(詳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01頁及原審卷第113頁、於原審卷第19頁背面87年5月12日訊問筆錄,則陳稱伊聽說係伊及蘇秀綿之會被冒標,尚屬傳聞,應以本院更一審時之證詞為準),又證人即會員甲○○證稱:伊等標會時被告另外拿標單出來說,是會員 託渠 (指被告)標的,結果伊等都標不到,幾乎都是被告拿出來的標單得標,被告曾於85年11月
25日次會,說是 周玲 如得標,後來伊等去問 周女 ,周女(陳清香之女)說其並沒有標會等語(見原審卷第114頁87年7月7日訊問筆錄,被告亦認係活會);又附表一所示編號三之互助會,伊於84年12月25日至標會現場標會時,被告稱該次會由午○○以三千二百十元得標,實則伊詢問午○○, 顏女 答稱渠並未參加該會等語(詳原審卷第112頁背面、87年7月7日訊問筆錄),復於本院更二審到庭證述:告訴人於本審所提調查證據清單補充說明七證物之標會記錄是伊記錄(即本院上更一卷一第70頁),我每次都有去標會,但標不到,何人得標,標多少錢,我回來就做記錄等語(詳本院94年5月2日審判筆錄),復有該會互助會員甲○○所提供至標會現場紀錄所得之已標會名單一紙可稽(即本院上更一卷一第70頁),足見被告確有冒用人頭詐標會款之情事(冒用人頭及冒標之情形亦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又被告提供會員辛○○、未○○等得標之金額、名字亦有不一,亦有證人辛○○、未○○到庭之證詞及名單可按(詳本院94年5月2日審判筆錄及本院更一審卷一第70頁至第73頁)。再稽之上揭附表一所示編號三之互助會已得標會員情形,比較證人即互助會員甲○○到開標現場紀錄當場得標情形,與證人即互助會員未○○嗣後打電話向被告詢問得標會員名字及標金數額頗有出入,尤以會員午○○、蘇秀綿、申○○有被冒名標會情事,會員申○○、王秀梅、 周玲如 、 陳怡蓁 、 王宜千 、陳清香、 鄭麗 惠、李素香等人之標金數額呈明顯不一致,有告訴人陳方秀鶯提供三版本投標之標金利息可據(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70頁至第72頁),暨證人甲○○所提供之已得標會員名單一紙及證人未○○所提供之互助會標會資料一覽表、辛○○所提各一紙在卷可參,惟應以確實參加現場投標之甲○○所提供之已標會名單較為翔實可採。證人午○○亦證述:伊從未參加附表所示編號三之互助會,亦無後來才不參加之情形等語(見原審卷112頁背面末行,87年7月7日審判筆錄),再徵之證人即互助會員 陳秦 炒亦證稱:伊有參加附表一編號三之互助會,並未標會,但其他會員記載標會情形,卻將伊記載已死會等語(詳原審卷第114頁87年7月7日訊問筆錄),雖證人未○○嗣後打電話向被告詢問得標會員名字及標金數額而記錄(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71頁),有記載84年10月25日 陳秦炒 以二千六百元得標,惟依確實參加現場投標之甲○○所提供之已標會名單並無陳秦炒已標取之記載,依前述以該記載較可採等情,則被告冒陳秦炒名義標會尚非有據。又被告稱會員丙○○已非活會,丙○○並未具仍屬活會之聲明書等,亦未到庭陳述,自無由認係活會,自應予以刪除,合併說明。
(五)查如附表一編號四之互助會,自起會至止會時,原應剩下14人活會,但實際竟有17人為活會,其中會員壬○○(嗣轉讓 蔡幸余 即 蔡美秀 )未參與本會,而被冒用為人頭,午○○、 劉馮春 (即 劉太太 )、子○○轉讓辛○○、 陳樹蘭 、 黃文鈺 、丑○○等人及 甘櫻 如本會參加二會其中一會為被告冒標,業據證人 甘櫻如 於本院前審證稱本組會參加二會,均係活會,沒有標會等語(詳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97頁、第198頁),亦據其餘午○○等六人分別於偵查中、原審或本院前審證述在卷,並有其等所簽立之切結書、聲明書均聲明係活會會員在卷可按。而依被告抄錄交給會員 陳美珠 本組會之標金、得標名冊所載(但亦與附表所示之標金、得標名冊不合,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74頁、其中第八會與外放之附表中第八個被冒標者之子○○與辛○○不一致),前開七人已得標而死會,顯見被告確有冒前開七人冒標會款甚明。雖證人陳美珠對該標金、得標名冊是否係被告所交付已忘記,被告寅○○亦否認係其所書寫云云,而該筆跡與被告當庭所寫之筆跡(詳原審卷第115頁)固有不同,惟被告於當庭所書寫之筆跡係慢速一筆一畫所寫,而標金、得標名冊所書係以快速及較草所寫固有不同,惟標金、得標名冊所載之筆跡與被告所提出之被告所書寫之文件(詳原審卷第37頁、第38頁,尤其38頁之『丑○○』三字、本院上更一卷一第144頁)之筆跡則屬相似,自堪信為被告書寫被詐欺之會員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至本組會得標及被冒標之午○○等情形餘如附表二第四會得標、冒標情形所示。
(六)查如附表一編號五之互助會原應剩下15人活會,但實際竟有20人為活會,其中會員李素香、辛○○亦應為活會,甘櫻如、顏來好均未參加此會而為被告冒用之人頭,亦有告訴人之指訴及證人甘櫻如於本院前審到庭之證述未參加此會(詳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97頁),及顏來好出具未參加此會之聲明書,復有會員出具為活會之聲明書(李素香者為鄭重聲明書有參加八會九個伊之名額次,均屬活會,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35頁)、切結書可據(見本院90年10月26日及同年12月7日訊問筆錄、詳如附表一編號五互助會欄內及附表二所載冒標情形暨活會情形,另本院更審卷一第212頁被告訴狀亦有記載)。被告訴狀內辯稱 李素鑾 、李素香為同一人,辰○○非會員云云,既與上開調查結果不符,均非可採。又扣除被告訴狀內所附說明(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31頁)主張為活會者外,其餘之李素香等人均被冒標如附表一、二所示。至被告如何及何時冒標,亦未據為會首之被告提出,並無可考。
(七)查如附表一編號六之互助會原應剩下17人活會,但實際竟有21人為活會,其中會員 黃大益 已經得標,並非活會,業據告訴人指訴,並有為活會會員之聲明書、切結書可據。其中 黃素新 為活會並未標會,自亦未請 陳美莉 代標,已據黃素新到庭證實(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4頁),被告於本院前審辯稱黃素新已得標,有標單可按云云,惟被告於偵審中並未提出該標單,且於本院前審時亦已陳明未曾留存標單(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42頁),而被告嗣於本院前審所提黃素新之標單,其上字跡與黃素新之聲明書及法庭訊問後之簽名迥異(見本院更審一卷二第26頁、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34頁比較),足見該標單為被告事後所捏造。又會員辛○○為被告故意誤載為「陳宗仁」,迭經為被告多年好友之先生,且為被告招攬會員及參與被告本件之會每月均繳納鉅額合計其二位妹妹 陳育利 及子○○部分有二十四萬元之多之辛○○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前審、本審到庭證實無訛。又本組會有二版本即附表一編號六之六A、六B,實際以六A為正確,已據告訴人於本院更一審時指訴綦詳(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177頁)。又其中 顏惠馨 僅參與附表一編號六一會,已於85年10月份得標(有會單可據,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76頁會單暨得標情形,有姓名、標金,相較於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59頁、第160頁為詳細,且有現場標會之庚○○到庭證述之情節可按,自較為正確,而可採信),且被告亦稱顏惠馨除附表一編號三為活會,其餘五、六會均死會,而顏惠馨則不知自己參加何編號之互助會等情(見本院更一審一卷第59頁、第60頁),何得在86年3月再投標?證人顏惠馨雖於本院更審時到庭證稱:伊是參加三會,有標二個死會,一個活會云云,惟其就該三會是何會,要繳多少錢,有無會單均一概陳稱忘記了(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58頁、第59頁),顯係顏惠馨事後附和被告之詞,不足採信(見本院更審卷一第61頁,第
76頁、第77頁)。又為會員之證人庚○○於原審結證稱:附表所示編號六之互助會,伊於86年2月去被告處標會時,被告對伊說該次會由陳方秀鶯得標等語(詳原審卷第
18頁背面、87年5月12日訊問筆錄)嗣告訴人與證人庚○○聯絡始知悉被告冒標伊之互助會。而顏惠馨本編號之會既已死會,則被告稱顏惠馨於86年3月得標云云,惟被告另於其訴狀內陳稱會員黃素新係於86年3月得標云云,顯相矛盾,應係被告冒標後經告訴人追查而詭辯之詞。又會員梁松男並未得標並借與被告,有到庭之證詞伊均是活會及其所具聲明書可據,顯有被冒標之情形(參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32頁、第233頁),被告稱係梁松男借伊標,係於
85年9月為被告以2100元標到云云,惟與告訴人所提之標單得標人名暨名次不符(見同上卷一第76頁),自不足採,應以告訴人所載為準,詳如附表二所載得標冒標之情形;另被告雖於其訴狀內陳稱會員李素香係於85年12月得標,會員黃素新係於86年3月得標,惟均與告訴人所提得標情形不同,自難遽認李素香、黃素新二人即為死會。
(八)查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互助會已歷經九會,得標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其中會員 黃聖宗 應為 黃聖豪 之誤,巳○○應為 鍾彩姈 之誤, 王碧桂 為王 碧貴 之誤、陳宗仁為辛○○之誤、 陳惠英 為 陳秀英 之誤。而其中辛○○係被告多年好友之先生,且為被告招攬會員及每月均繳納鉅額會款已見前述,竟予誤寫,應係故意,已如上述。又會員甘櫻如亦有參加本會一會,且為活會已據證人甘櫻如到庭證實(見本院更一審卷二之90年12月7日訊問筆錄)。且本會有二版本,詳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以B版為正確。(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78頁、第79頁)。又會員 陳淑芬 雖已得標,但未得分文會款,有其到庭之證詞可據(見本院更一審卷二之90年12月7日訊問筆錄第8頁)。又被告於訴狀內陳稱會員李素香於85年10月以3380元得標,王秀梅於85年12月以3680
元得標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35頁),惟查李素香、王秀梅既均聲明其等均係活會,並有告訴人之指訴、暨李素香等所具之聲明書可按,伊等之標會自係被告冒標所為。
(九)查如附表一編號八之互助會已歷經五會,原應剩下13人活會,但會員其中己○○、丁○○並未參加互助會竟為被告冒用人頭並冒標,並有己○○、丁○○之證詞可據(見原審卷第111頁、本院更一審卷一第80頁)。亦有證人己○○出具之聲明書及附表一編號八互助會單一紙在卷足考(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80頁)。依該會單之附註左邊部分記載之提供人為戊○○,證人戊○○於本審雖到庭證稱該附註非其所書,惟對是否係其告知第三人第二會是己○○以2500元得標,因時間久已忘記等語(詳本院94年5月2日審判筆錄);惟證人辰○○於本院更二審證稱:該註記係其所載,伊參加第五會及第八會,第八會伊以伊女 馬金琳 名義參加,會單上的名字和實際上收錢的不一樣。第八會因伊跟戊○○同會,因我很欠錢,我從第二會就參加標會,我請我先生去標都標不到,被告有告知我先生是己○○標到,事後查己○○根本未參加這會,還有一會她也說是丁○○標到,我向丁○○查證,丁○○稱根本未參加此會, 翁豐田 標會被告稱是4100元,事後我打電話向翁豐田太太查詢,她說是5100元標到,與被告說的不同, 陳玉芬 部分也是不同。被告倒會後,我問戊○○,他說他有記載何人標會的單子,她告訴我後我才附記的等語(詳本院94年5月2日審判筆錄),再佐以證人辰○○於原審證稱:被告曾對伊說該會第三次會即85年12月次會係由丁○○得標,但伊去問證人丁○○,丁○○卻說渠沒參加該會等語(詳原審卷第111頁背面、87年7月7日審判筆錄)。尤見被告自始即有詐騙犯意甚明,被告冒用己○○之人頭參加並標會後,旋又將該會轉讓癸○○除據告訴人指訴歷歷外,復據證人癸○○於原審證稱:「我跟了五會,都是活會,十八個人的會(即第八會),我的會單上是我的名字,但別人的會單都沒有我的名字,而己○○並沒有跟會卻在第一會就標會了」、「有參加附表一所示編號八之互助會,我原先不知道停會,以後才知道是接己○○的,被告交給我的互助會單上有我的名字,但給其他會員之互助會員名單上則沒有我的名字」等語(詳原審卷第74頁背面、第111頁背面),復於本院更二審到庭證稱:我是被告的學生,她說有人不要參加叫我頂下來,頂誰我也不記得了,拿多少錢出來頂,時間久已忘記,好像我出錢後的隔月就倒會,我是活會,她給我的會單就是這樣(經本院前審勘驗係原會單倒數第三位之己○○位置以立可白塗掉改為癸○○),我不知道已止會,我是事後到學校要繳會,別人稱早已止會,我才知道,她止會後還向我收會款,我最後繳款是86年3月份等語(詳本院更二審94年5月2日審判筆錄)。證人癸○○既係被告學生,應無構詞誣陷之理,益足證被告確有冒用己○○之人頭參加並標會後,卻又將該會轉讓癸○○,並於止會後再向癸○○收會款之事實。此外陳宗仁之名應更正為辛○○,已如上述,並有上該會會員名單一紙(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80頁)及活會會員出具之聲明書及切結書附卷(外放)可資佐證。
(十)綜上所述,衡之被告於起會之始,或故意將會員名單製作成二種以上版本或蓄意寫錯姓名或虛以人頭方式參加互助會等,以利其嗣後冒標詐取會款詐騙會員,詳如附表一、二所示,除告訴人之指訴,多位會員到庭作證之外,並有各該互助會之標單、被騙會員之切結書、聲明書各八份以上附卷可稽,被告之上揭犯行,均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者及各會活會會員。被告顯有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甚為明顯。
(十一)又被告對於原審及本院並無法提出附表一所示互助會之正確名單及已死會會員之得標日期及標金數額,且均吱唔其詞以對,對該有利於己之證據,始終未能提出正確之證據,以供法院查核。再上揭至原審暨本院前審作證之證人亦即參加被告擔任會首所邀集之附表一所示互助會員,大都為台南縣官田國中之教員或鄰近鄉鎮之教職或公務人員,與被告均為舊識,已據告訴人於本院更一審指訴明確(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71頁),並有服務公家機關被騙會員名單一覽表附於本院更一審卷二之90年12月7日訊問筆錄後(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09頁、第210頁),且渠等除參加被告之互助會外,別無恩怨,當無虛捏事故誣陷被告之理,是其等證詞應非虛妄。綜合上述情節,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標單上記載會員投標之金額,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核上訴人即被告於起會之始故意將會員名單製作成二種以上版本或蓄意寫錯姓名或以人頭方式參加互助會等,以利其嗣後冒標詐取會款,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在標單上偽簽活會會員之姓名及欲標金額,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足以認定其上之文字即為表示出標人並欲以競標之意,故該標單應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文書,被告偽造標單持以行使,核其所為,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冒標偽造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復而為,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於每月該當次詐欺取財犯行,使互助會之各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交付會款,因而侵害各活會會員之法益,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其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公訴人漏未就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互助會起訴(見偵查卷一第30頁),惟因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審判上不可分之原則,自應併予審理,合併說明。又公訴人誤認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七之A、B會係屬不同之二會一併起訴,本院已於附表一編號七欄內比較分析,亦一併說明。
四、原審因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主文漏未記載所處刑罰依據之法律條文全部構成要件,而漏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已有未洽。㈡原判決於附表一編號一「被騙會員」一欄,只列計20名,而漏列黃素菊、 孫中柱 、林月英及胡麗卿4名,以致嗣後統計被告詐得總金額時亦發生錯誤。㈢查附表一編號三、六、七之互助會均有二版本,原判決就其中編號三之互助會內有會員蘇秀綿(被冒標)、未○○、 王麗珠 、卯○○、蔡文姬、李麗雪漏未載為活會,及丙○○並非活會會員,應予剔除,並作A、B版比較;原判決漏未認定附表一編號六之黃大益已得標為死會並作A、B版之比較,其中編號七之互助會漏列活會會員胡麗卿、 林細紅 、 林慶賢 、陳秀英(而非陳惠英之名)、陳淑芬等活會會員,並作A、B版之比較,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號各欄所示;㈣另附表一編號四之午○○、壬○○為虛設之人頭,其中辛○○等被冒標,甘櫻如、 許素梅 、午○○、陳麗珠、蔡文姬等漏載為活會會員等;㈤另附表一編號五亦漏戴辰○○、王 李秀菊 、辛○○、戊○○、陳財福等為活會會員,又漏載甘櫻如係被告虛列之人頭;㈥另附表一編號八漏載陳美珍、 陳秀娟 、戊○○、尤醫師 國成 、 尤明瓊 、 陳素珍 等人為活會會員,又丁○○、己○○為虛列之人頭,並均已遭冒標,其中己○○已死會仍轉讓與癸○○等情,均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者及被騙之活會會員,原判決亦未予論述;㈦又漏未記載查獲被告於各互助會得標及冒標之情形,均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無非貪圖利益、手段不當、對社會基層民眾經濟所生危害重大、犯罪後態度良好、所詐得財物之數額甚鉅,對社會經濟及交易安全影響之程度非輕,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民事和解償付損失,犯後又飾詞圖卸責任,且被告身為教師,不知潔身自愛為人表率,竟觸刑章且影響被害人財產權益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所偽造之標單已拋棄不存,已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迭次陳稱算帳完後標單就丟掉沒有留存等情(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42頁、第109頁),為免執行上之困難,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
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日期│每月│被騙會員(金額未含利息)│會員人數││││會金│、備考│、詐欺方││││(新│標金採外加之外標制│式之例舉││││台幣││等││││)│││├──┼───┼──┼────────────┼────┤│⒈│⒊⒌│一萬│周彩雲(二十五萬),被冒│三十六人│││至│元│標。││││⒉⒌││陳明理(二十五萬),被冒││││││標。││││││陳清香(二十四萬,年3││││││月未繳),被冒標。││││││王秀梅(二十五萬),被冒││││││標。││││││黃素菊(五十萬),有一會││││││,被冒標。││││││孫中柱(二十五萬),被冒││││││標。││││││胡麗卿(二十五萬)││││││郭秀鳳(二十五萬),被冒││││││標。││││││辛○○(二十四萬,年3│辛○○得│││││月未繳)│標,未獲│││││方秀鶯(二十四萬,辛○○│得應得之│││││轉讓方秀鶯、年3月未繳│會款。│││││)││││││ 王榮汶 (二十五萬)││││││癸○○(二十五萬)││││││林月英(二十五萬)││││││黃錦秀(二十五萬),被冒││││││標。││││││陳麗珠(二十五萬)││││││蔡蓮草(二十五萬)││││││梁松男(二十五萬),被冒││││││標。││││││洪翠霞(二十五萬),被冒││││││標。││││││李素香(二十五萬),被冒││││││標。││││││葉良玉(二十五萬)││││││周雅雯(二十四萬,年3││││││月未繳)││││││蔡文姬(二十四萬,年3││││││月未繳),被冒標。││││││劉雪麗(二十五萬,陳美麗││││││轉讓)││││││陳財福(二十五萬)││││││(除李素香被冒標部分如附││││││表二外,餘何時冒標未據被││││││告陳明)││││││││├──┼───┼──┼────────────┼────┤│⒉│⒏⒌│一萬│陳麗珠(二十萬),被冒標│二十八人│││至│元│。│,蘇秀綿│││⒒⒌││陳秦炒(二十萬)。│係被告冒│││││癸○○(二十萬)。│名使用之│││││ 紀美玲 (二十萬)。│人頭│││││ 潘宗志 (二十萬)。││││││ 李素蘭 (二十萬)。││││││李素香(二十萬),被冒標│(見本院│││││。│更一審卷│││││陳明理(二十萬)。│一第六七│││││ 楊順年 (十九萬,年3月│頁),並│││││未繳)│有切結書│││││蔡文姬(十九萬,年3月│十一份為│││││未繳)│證。(外│││││子○○(十九萬,年3月│放)│││││未繳)││││││此實為陳方秀鶯之會。││││││辛○○(十九萬,年3月││││││未繳)││││││潘宗志(十九萬)││││││(除李素香被冒標部分如附││││││表二外,餘何時冒標未據被││││││告陳明)││├──┼───┼──┼────────────┼────┤│⒊│⒐│一萬│ 方鳳英 (二十二萬)。│四十五人│││至│元│辛○○(二十一萬,年3│,本會亦│││⒐││月未繳)。│有A、B│││││黃錦秀(二十二萬)。│版本。以│││││陳美麗(二十二萬)。│B版為正│││││ 葉淑雅 (二十二萬,二會)│確。而顏│││││王榮文(二十二萬,即王榮│ 淑卿 未加│││││汶之誤)│入,被告│││││陳 王碧貴 即碧貴(二十二萬│卻以其名│││││)誤為王碧桂│義為人頭│││││陳秦炒(二十二萬)│並標會。│││││陳清香(二十二萬)│未○○之│││││ 鍾馥如 (二十二萬,二會)│姊妹被冒│││││梁松男(二十二萬)│標,其三│││││申○○(二十二萬),被冒│姊妹均屬│││││標。│活會。另│││││冒午○○入會並標會。│投標之標│││││ 莊淑惠 (二十二萬)。│金卻有三│││││楊順年(二十二萬)│版本。│││││甲○○(二十二萬,二會)│(見本院│││││陳樹蘭(二十二萬)。│更一審卷│││││周玲如(二十二萬),被冒│一第六八│││││標。│頁至七二│││││陳麗珠(二十二萬)。│頁)│││││蘇秀綿(二十二萬),被冒││││││標。││││││王麗珠(二十二萬)││││││卯○○(二十二萬)││││││蔡文姬(二十二萬)││││││李麗雪(二十二萬)││││││(冒標部分如附表二外,其││││││餘未據被告陳明)││├──┼───┼──┼────────────┼────┤│⒋│⒈⒈│一萬│蔡文姬(十四萬)。│二十八人│││至│元│辛○○(十四萬,由子○○││││⒋⒈││轉讓),被冒標。││││││黃大益(十五萬)││││││黃錦秀(十五萬)。││││││梁松男(十五萬)。││││││李素香(十五萬)。││││││蔡幸余(十五萬,即蔡美秀││││││、壬○○轉讓)││││││劉太太(十五萬)即劉馮春││││││,被冒標。││││││丑○○(十五萬),被冒標││││││。││││││陳樹蘭(十五萬),被冒標││││││。││││││陳財福(十五萬)││││││林慶賢(十五萬)││││││黃文鈺(十五萬),被冒標││││││。││││││許素梅(十五萬)。││││││午○○(十五萬),被冒標││││││。││││││陳麗珠(十五萬)││││││甘櫻如(三十萬)二會,其│見被告所│││││中一會被冒標。如附表二之│抄錄交付│││││標號四所載。│陳美珠之││││││得標會員││││││及金額。│├──┼───┼──┼────────────┼────┤│⒌│⒊⒈│一萬│梁松男(十三萬)│二十八人│││至│元│陳麗珠(十三萬)│,甘櫻如│││⒍⒈││壬○○(十二萬,年3月│、顏來好│││││未繳)。│均未參加│││││ 尤美蓮 (十三萬)。│,被以人│││││子○○(十二萬,年3月│頭加入。│││││未繳)││││││蔡文姬(十二萬,年3月││││││未繳)。││││││黃大益(十三萬)││││││癸○○(十三萬)││││││ 陳柏卿 (十二萬,年3月││││││未繳)││││││陳麗珠(十三萬)││││││ 胡妙受 (十三萬)││││││李素香(十三萬),被冒標││││││。││││││ 張淑美 (十三萬)││││││陳財福(十三萬)自甘櫻如│即 陳玢瑜 │││││轉讓,被冒標。││││││辰○○(十三萬)由李素鑾││││││轉讓,被冒標。││││││戊○○(十三萬)│(均並有│││││王李秀菊(十三萬),漏載│聲明書可│││││其名。│據。)│││││辛○○(十三萬)由 吳金發 ││││││轉讓,被冒標。││││││ 潘花枝 (十三萬)││││││ 王惠蘭 (十三萬)由 盧婉婷 ││││││轉讓,被冒標。││││││(除李素香被冒標部分如附││││││表二之㈤外,餘未據被告陳││││││明)││├──┼───┼──┼────────────┼────┤│⒍│⒊⒈│一萬│丑○○(十三萬)被冒標。│三十人│││至│元│莊淑惠(十三萬)被冒標。│,本會亦│││⒏⒈││陳麗珠(十三萬)被冒標。│有A、B│││││梁松男(十三萬)被冒標。│版本,其│││││有聲明書可據。│中A版並│││││ 陳時 (十三萬)被冒標。│無 黃世峰 │││││黃素新(十三萬)被冒標。│、尤美蓮│││││楊順年(十三萬)│、壬○○│││││方秀鶯(十三萬)即陳方秀│;B版則│││││鶯,被冒標。│無丑○○│││││ 馮寶珠 (十三萬)│、楊順年│││││庚○○(十三萬)、B版誤│、王秀梅│││││為 黃錦淑 。│、黃錦淑│││││ 林美珠 (十三萬)│、林月英│││││ 馮玉芳 (十三萬)│。│││││陳宗仁(十三萬,辛○○之│另B版亦│││││誤。│多 陳麗裙 │││││李素香(十三萬)│。以A版│││││ 林國華 (十三萬)│為正確。│││││ 顏秋月 (十二萬,年2、│(見本院│││││3月未繳)│更一審卷│││││ 馮麗雲 (十三萬)│一第七六│││││癸○○(十三萬)│頁、第七│││││蔡蓮草(十三萬)│七頁)│││││ 林傳魯 (十三萬,甘櫻如轉││││││讓)││││││ 賴香蘭 (十三萬)││││││另 陳美真 係被冒用之人頭││├──┼───┼──┼────────────┼────┤│⒎│⒍⒈│一萬│鍾馥如(九萬,年3月未│四十人,│││至│元│繳)。│本會有A│││⒊⒈││黃聖宗(九萬,黃聖豪之誤│、B版,│││止(至││年3月未繳)│而本件B│││年3││馮寶珠(十萬)│版無鄭麗│││月計十││巳○○(十萬,鍾彩姈之誤│娟、 黃蜜 │││次)││)│;而A版│││││莊淑惠(十萬)│無林細紅│││││陳麗珠(十萬)│。│││││王秀梅(十萬)被冒標。│B版多陳│││││ 胡錦秀 (十萬)│惠英、馮│││││陳怡蓁(十萬),即陳美莉│寶珠、何│││││。│ 欣宏 ,而│││││卯○○(十萬)。│A版部分│││││甘櫻如(十萬)。│為子○○│││││胡麗卿(十萬)│、 陳碧珠 │││││林細紅(十萬)B版會員。│、 鄭吉成 │││││潘花枝(十萬)│、 李木昆 │││││王碧桂(十萬,王碧貴之誤│等人與B│││││)│版不同。│││││林慶賢(十萬)。│以B版較│││││陳惠英(十萬),陳秀英之│為正確。│││││誤。│又每月均│││││陳淑芬(十萬)已得標,但│繳鉅額之│││││未得何會款│同事 陳中 │││││子○○(九萬)竟由甘櫻如│仁等竟亦│││││名下轉讓。│誤書為陳│││││陳惠英(十萬)B版會員,│宗仁。(│││││陳秀英之誤。│見本院更│││││蔡蓮草(十萬)│一審卷一│││││ 馮春梅 (十萬)│第七八頁│││││蔡文姬(十萬)│、第七九│││││陳宗仁(十萬,辛○○之誤│頁)│││││)││││││方秀鶯(十萬)││││││陳樹蘭(十萬)││││││李素香(十萬)被冒標。││││││顏秋月(八萬,年2、3││││││月未繳)││││││陳財福(十萬)││││││梁松男(十萬)││││││││├──┼───┼──┼────────────┼────┤│⒏│⒑⒛│二萬│蔡幸余(十萬,即蔡美秀)│十八人,│││至│元│ 陳細嬌 (八萬,年2月未│己○○、│││⒊⒛││繳)。│丁○○未│││││陳細嬌(八萬,年2月未│參加此會│││││繳)│,且已遭│││││王碧桂(十萬,即王碧貴之│冒標。(│││││誤)│見本院更│││││陳宗仁(十萬,即辛○○之│一審卷一│││││誤)。│第八十頁│││││癸○○(十萬,冒己○○名│)│││││義參加,並以己○○名義標│陳細嬌部│││││會後,再轉讓給癸○○。)│分參本院│││││馬金琳(十萬)│更一審卷│││││陳美珍(十萬)│二第三一│││││陳秀娟(十萬)│頁。│││││戊○○(十萬)││││││尤醫師(十萬)即 尤國成 。││││││尤明瓊(十萬)││││││陳素珍(十萬)││││││││└──┴───┴──┴────────────┴────┘附表二:(均係外標)
(一)附表一編號一之得標、冒標情形:
(1)年4月標一八五○元
(2)年5月標一七五○元
(3)年6月標一七五○元
(4)年7月標一五五○元
(5)年8月標一九○○元
(6)年9月標一九○○元
(7)年月標二○○○元
(8)年月標二○一○元
(9)年月標一九五○元
()年1月標一九○○元
()年2月標二○八○元
()年3月標二○○○元
()年4月標二一七○元
()年5月標二六○○元
()年6月標二八○○元
()年7月標三一○○元
()年8月標三一○○元李素香被冒標。
()年9月標三一二○元
()年月標三○○○元
()年月標三○七○元
()年月標二八○○元
()年1月標三○○○元
()年2月標三四九○元
(二)附表一編號二之得標、冒標情形:
(1)年9月標一三八○元
(2)年月標一八七○元
(3)年月標一八○○元
(4)年月標一七二○元
(5)年1月標一七○○元
(6)年2月標一六○○元
(7)年3月標一六七○元
(8)年4月標一七○○元
(9)年5月標二一○○元
()年6月標二○○○元李素香被冒標。
()年7月標二一○○元
()年8月標一八○○元
()年9月標一八○○元
()年月標一六五○元
()年月標二○○○元
()年月標二○五○元
()年1月標二一五○元
()年2月標二一五○元
(三)附表一編號三之得標、冒標情形:
(1)年月日以二六○○元得標
(2)年月日以三一六○元得標
(3)年月日被以三二一○元冒標(冒午○○名
義入會並標會)
(4)年1月5日以三四八○元得標(加標之會)
(5)年1月日以三二一○元得標
(6)年2月日王宜千以三五○○元得標
(7)年3月日以三四六○元得標
(8)年4月日以三七一○元得標
(9)年5月5日 黃淑珠 以四○○○元得標(加標之會)
()年5月日以四○六○元得標
()年6月日以四○六○元得標
()年7月日以四一三○元得標
()年8月日顏來好以四七○○元得標
()年9月5日被以四一○○元冒標(加標之會)
申○○(被冒標)
()年9月日以三九○○元得標
()年月日王秀梅以四三○○元得標
()年月日以四一五○元得標
()年月日被以四四○○元冒標
周玲如(被冒標)
()年1月5日 吳碧蟬 以四六三○元得標(加標之會)
()年1月日被以五七五○元冒標
蘇秀綿(被冒標)
()年2月日 陳怡臻 以六九六○元得標
(四)附表一編號四之得標、冒標情形:
(1)年2標 蔡淑君 以一四○○元得標
(2)年3月標午○○被以一五二○元冒標
(3)年4月標林月英以一七○○元得標
(4)年5月標劉太太被以二○二○元冒標(即劉馮春)
(5)年6月標王秀梅以二一六○元得標
(6)年7月標丙○○以一八○○元得標
(7)年8月標甘櫻如以二四五○元被冒標
(8)年9月標辛○○被以二五八○元冒標
(9)年月標陳樹蘭被以二一八○元冒標
()年月標 侯振裕 以二六一○元得標
()年月標黃文鈺被以二七五○元冒標
()年1月標 蔡照美 以三二七○元得標
()年2月標丑○○被以三五五○元冒標
(五)附表一編號五之得標、冒標情形:
(1)年4月標一七六○元
(2)年5月標二○八五元
(3)年6月標二一六○元
(4)年7月標一九○○元
(5)年8月標二四六○元
(6)年9月標二六一○元
(7)年月標二四一○元
(8)年月標二六一○元
(9)年月標三二○○元
()年1月標三三○○元李素香被冒標
()年2月標三五○○元
()年3月標四一○○元
(六)附表一編號六之得標、冒標情形:
(1)年4月標一八九○元
(2)年5月標二三五○元丑○○被冒標
(3)年6月標三四○○元
(4)年7月標二一○○元
(5)年8月標二七○○元莊淑惠被冒標
(6)年9月標二一○○元陳麗珠被冒標
(7)年月標三○○○元 嚴惠馨 得標
(8)年月標二一七○元梁松男被冒標
(9)年月標二二一○元陳時被冒標
()年1月標二二七○元黃素新被冒標
()年2月標三六五○元陳方秀鶯被冒標
()年3月標三四○○元黃大益得標
(七)附表一編號七之得標、冒標情形:
(1)年7月標三○○○元
(2)年8月標三一○○元
(3)年9月標三一○○元
(4)年月標三三八○元李素香被冒標
(5)年月標二九○○元
(6)年月標三六八○元王秀梅被冒標
(7)年1月標三三五○元
(8)年2月標三四一○元
(9)年3月標七三六○元翁豐田得標
(八)附表一編號八之得標、冒標情形
(1)年月以己○○名義被以二五○○元冒標
(2)年月丁○○以三六○○元被冒標
(3)年1月翁豐田以四一○○元得標
(4)年2月陳玉芬以六五○○元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