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品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品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品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5、7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6、8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按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以陳述意見表表示對本件聲請無意見,有該表在卷可按。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編號1至3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類型、如編號5至8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培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附表:受刑人賴品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2罪)犯罪日期108年7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13日)108年10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27日)108年3月13日108年12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27日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93、213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2號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76、1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69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335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7月27日109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69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1號109年度竹簡字第3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3日109年10月5日110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均是均是均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60號(編號1數罪應執行徒刑4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6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9號(編號3數罪應執行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侵占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9日109年1月3日109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院109年度偵字第770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42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4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壢簡字第1262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壢簡字第1162號)110年度易字第234號110年度易字第234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6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壢簡字第1262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壢簡字第1162號)110年度易字第234號110年度易字第2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0日110年5月6日110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均是均否均是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33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8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88號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3日109年1月4日109年1月3日至同年月4日109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7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512號110年度易字第1512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512號110年度易字第15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均否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31號(編號7數罪應執行徒刑1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32號(編號8數罪應執行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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