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0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耕地租佃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抗告人即原告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宜蘭縣壯圍鄉公所間因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判決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以上訴狀提出原高等行政法院為,本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判決,竟以抗告狀為之,於法不合。爰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