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6號異議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異議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異議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上列異議人因債務人 張成登 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0年1月4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編號八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予剔除,債權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仍正常履約中,應暫不列入更生債權表中受分配,待主債務人有不履行債務,後經追償而有確定不足額時,始依更生方案受償等語。
三、經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債權表公告後,提出與其他異議人相同之主張,請求就其所陳報保證債務暫不納入更生方案受償,又其請求更正債權對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並無不利之影響,是本件異議人請求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