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原告 廖于珊 被告 吳韋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8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被告 沈得愷 請求損害賠償部份,業經調解成立,是被告沈得愷部份爰不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