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56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輝強 (即 趙續章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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