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01號
原 告 楊育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書霆 即 湯亞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81萬8,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納8,42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