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讓售國有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 謝業謝吉 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1萬9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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