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敦化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0日所
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四行「被告不爭執其為綠野香坡公
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不爭執其為敦
化賓士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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