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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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涉犯藏匿人犯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准予交保。
三、茲被告已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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