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303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子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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