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明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89萬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