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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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俊智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