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 周煥富 被告 徐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筆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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