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救字第4號聲請人 萬文彬 相對人 邱柏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細故與相對人發生口角,相對人竟持熱豆漿容器丟擲聲請人,造成聲請人右眼眉間撕裂傷及左胸二度燒燙傷等傷害,而提起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憑,而本院審酌聲請人現為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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