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徐桂龍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金鴻 、 曾賢睿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玖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