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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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TRANDINHKHANH( 陳庭慶 )
DOANSONGTHUONG(團河貿)HOANGTHECUONG( 黃世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被告亞典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蔡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事實及理由中關於「DOAWSONGTHUONG(團河貿)」之記載,及主文第2項關於「DOAWSONGTTHUONG(團河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OANSONGTHUONG(團河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DOANSONGTHUONG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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