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6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 陳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
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呈被告前已給付之
新臺幣379,000元,有無指定抵充本件四張票據債務之順序之相
關事證,以及本件請求金額360,000元之利息起算依據,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