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丙○○
甲○○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被告丁○○兼右法定代理人戊○○
乙○○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 律師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