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劉元斐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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