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四號
聲請人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一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一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就本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八八號受理在案,且經本院調取前揭執行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認以相對人於前開執行案件所陳報本件執行標的價額,據以核定本件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數額為適當。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怡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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