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0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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