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鵑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鵑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鵑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3月,於民國104年8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年8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魏鵑如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原桃簡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原桃簡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原壢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2838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㈦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原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原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所示之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上開㈣、㈤、㈥、㈨所示之罪,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㈦、㈧、㈩所示之罪,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4年8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06年8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5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8月29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拘役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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