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峻翌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峻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另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係參與同場遊戲之隊友共5人於離開聊天室前均得共見共聞者」更正為「參與同場遊戲之人共10人於離開聊天室前均得共見共聞」、第13行「咬我啊笨蛋」更正為「咬我 阿笨蛋 」、犯罪事實欄
二、「移送」更正為「函送」;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名稱「台灣勁舞娛樂有公司106年3月20日勁舞娛樂字第0106032013號函」更正為「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106年3月20日競舞娛樂字第0106032013號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細故發生爭執,竟不思以理性反應或溝通,即恣意出言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之人格尊嚴遭貶損,情緒控制能力非佳,所為至非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確實於網路上留言「咬我阿笨蛋」乙語、被告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前揭時地尚以「罵你應該不罵你悲哀」等語辱罵告訴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於網路上之留言內容,告訴人先稱「有必要這樣罵嗎?」,被告回以「罵你應該不罵你悲哀」、「罵死你」、「咬我喔」,依被告之語意,可知被告於告訴人留言「有必要這樣罵嗎」後,仍執意表示要罵告訴人,惟並未實際對告訴人為辱罵言語,嗣告訴人留言「遊戲而已沒必要這樣罵」,被告始以「咬我阿笨蛋」辱罵告訴人,是自難謂被告所為上開「罵你應該不罵你悲哀」之言語,有何侮辱告訴人之處,是被告上開行為尚不該當於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惟此部分若有罪,與被告前開經論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