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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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再審相對人 陳瑞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2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莊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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