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鄭雯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永祿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第三人 楊啓正 有何符合民法第242條規定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系爭抵押債權之受償情形如何?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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