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5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5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農業發展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訴字第534號原告 陳昭仁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羽誠 律師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 徐榛蔚 (縣長)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鄭道樞 律師 黃詩伊 輔助參加人農業部代表人 陳駿季 (代理部長)訴訟代理人 葉韋序
盧又銘 呂禮佳 上列當事人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3年8月1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於113年7月1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與輔助參加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周泰德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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