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0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