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1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八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因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十五日;又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五日;又因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侵入附表所示之醫院內,徒手竊取丙○○、癸○○、庚○○、戊○○、丁○○、己○○、乙○○等人所持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七號所示之物。得手後,旋將竊得現金花用一空,並將所竊得之行動電話機變賣,所得供己花用。嗣因警方循整合性查贓系統至如附表所示之「小 馬通 信公司」等處執行查贓勤務時,依甲○○所填寫之行動電話讓渡書上之手機序號,查明係丙○○等人所失竊之物,因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先就上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癸○○之父壬○○、庚○○、戊○○、丁○○、己○○、乙○○於警局之指訴;證人 章富盛 、馬 德倫 於警局之證述,復有手機讓渡書三紙、讓渡切結書一紙、手機照片影本、通聯調閱查詢單、指認口卡、整合性查贓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三、按病患或其家屬對於居住使用之醫院病房,各有其監督權,故如附表編號一,被告係於夜間侵入澄清醫院一四○八號病房內行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另附表編號二至七,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七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另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因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十五日;又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五日;又因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仍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且被告竊取之地點為醫院,竊取之對象為病人或其家屬,趁人之危之心實不足取,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竊財物價值尚非鉅大,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竊得財物│銷贓地點│所犯罪名、所處│││地點││││宣告刑│├──┼──────┼────┼─────┼────┼───────┤│⒈│97年4月底某│丙○○│價值新台幣│手機以新│甲○○於夜間侵│││日20時許││2000元之摩│臺幣300│入有人居住之建│││臺中市西屯區││拖羅拉牌V1│元之代價│築物竊盜,累犯│││臺中港路3段││77型電話1│,出售給│,處有期徒刑柒│││118號之澄清││支(序號:│位在臺中│月。│││醫院1408號病││0000000000│市○○街││││房內││85242號)│134號之│││││││「小馬通│││││││信公司」│││││││負責人馬│││││││德倫││├──┼──────┼────┼─────┼────┼───────┤│⒉│97年4月底某│癸○○│手提袋1只│手機以新│甲○○竊盜,累│││日20時許│告訴代理│(內有NOKI│臺幣300│犯,處有期徒刑│││臺中市北區學│人壬○○│A牌6060手│元之代價│肆月。│││士路2號之中││機1支及健│,出售給││││國醫藥大學附││保卡1張)│位在臺中││││設醫院之急診││序號354546│市○○街││││室││000000000│134號之││││││)│「小馬通│││││││信公司」│││││││負責人馬│││││││德倫││├──┼──────┼────┼─────┼────┼───────┤│⒊│97年5月30日│己○○│JUKEBOX牌│持上開手│甲○○竊盜,累│││上午10時許││CS168型手│機前往臺│犯,處有期徒刑│││臺中市北區學││機1支(序│中市大雅│肆月。│││士路2號之中││號:353099│路8號宏││││國醫藥大學附││000000000│恩當舖典││││設醫院兒童醫││)、現金三│當││││療大樓7樓病││千元、信用│││││內││卡1張、健│││││││保卡3張│││├──┼──────┼────┼─────┼────┼───────┤│⒋│97年6月初某│庚○○│黑色女用側│NOKIA牌│甲○○竊盜,累│││日中午12時許││背包1只(│5300型手│犯,處有期徒刑│││臺中市西屯區││現金1800元│機1支以│肆月。│││臺中港路3段││、NOKIA牌│新臺幣10││││160號之臺中││5300型手機│00元之代││││榮民總醫院急││1支(序號│價,出售││││診室內││:00000000│給位在臺││││││0000000)│中市東光││││││、OKWAP牌│園路與太││││││手機1支、│原路跳蚤││││││證件、黃色│市場內經││││││皮夾)│營手機修│││││││理買賣之│││││││章富盛││├──┼──────┼────┼─────┼────┼───────┤│⒌│97年6月初某│戊○○│AMOI牌D89│手機以新│甲○○竊盜,累│││日中午某時││型手機1支│臺幣500│犯,處有期徒刑│││在彰化縣彰化││(序號:35│元之代價│肆月。│││市○○街135││0000000000│,出售給││││號之彰化基督││090號│位在臺中││││教醫院內│││市東光園│││││││路與太原│││││││路跳蚤市│││││││場內經營│││││││手機修理│││││││買賣之章│││││││富盛││├──┼──────┼────┼─────┼────┼───────┤│⒍│97年6月4日下│丁○○│NOKIA牌602│手機以新│甲○○竊盜,累│││午某時││0型銀色手│臺幣600│犯,處有期徒刑│││臺中市北區學││機1支(序│元之代價│肆月。│││士路95號之中││號:358385│,出售給││││國醫藥大學附││000000000│位在臺中││││設醫院兒童醫││號)│市○○街││││療大樓7樓719│││134號之││││號病房內│││「小馬通│││││││信公司」│││││││負責人馬│││││││德倫││├──┼──────┼────┼─────┼────┼───────┤││97年6月4日15│乙○○│BENQ-SIEM│持上開手│甲○○竊盜,累││⒎│時許││ENS牌、E81│機前往臺│犯,處有期徒刑│││臺中市北區學││型手機1支│中市大雅│肆月。│││士路2號之中││(序號:35│路8號宏││││國醫大學附設││0000000000│恩當舖典││││醫院腫瘤中心││923)│當││││大樓6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