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四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住台北市○○路○段○號十六樓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六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四號、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歐聯通訊有限公司宋│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伍仟叁佰伍拾壹元│0000000││││金龍│分行│││││├─┼─────────┼─────────┼───────────┼────────┼────────┼──┤│2│巨將通信器材行 陳滿台北縣新莊市農會西│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壹拾陸萬壹仟叁佰│0000000││││嬌│盛分部││零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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