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86號上訴人即被告 甘嘉偉
高沛雲 洪櫻靜
梁曜丞
陳煒璨
陳建方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秀靜
苑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90,000元(計算式:16,640,000元+650,000元=17,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游語涵